《实施意见》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强化内部监督四个方面明确了煤矿企业及上级公司各层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经营、规划、财务、人事及党委工作部门、工会等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实施安全公开承诺,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季度不少天1次组织研究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每年不少于1次向日常直接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实施意见》要求,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机制,科学制定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要建立健全技术装备淘汰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装备可靠程度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加快智能化建设。要制定“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合理生产布局。要研究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落实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提升工程,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煤矿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自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的自评;煤矿上级公司每半年至少对所属煤矿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自查,严格考核兑现。 (刘胜利)